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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爾聽聞有小狗突然衝出來,使得路過機車閃避不及跌倒,或是撞上去而發生車禍,如果只是輕傷乃不幸中大幸,假若發生死亡事故,事情就大條了,誰要為被害人死亡負起責任呢?

  最近又有一起類似事故,新聞報導指出,孫先生飼養的一隻黃色小狗,在沒有繫繩及無人看顧之情況下在外散步,某位機車騎士騎在馬路上時,這條黃狗突然從機車旁竄出,機車騎士因煞車不及人車倒地撞傷頭部,經送醫搶救後不治身亡。對於這起黃狗竄出而造成摔車死亡事故,警方將機車底盤毛髮送驗及比對監視器畫面後,認定肇事者是孫姓飼主的黃狗。

  機車騎士家屬向孫先生提告過失致死,被告則抗辯肇事犬隻外出時都有繫狗鍊,案發後經獸醫檢查並無明顯外傷骨折,認為不是黃狗肇事。警方調閱沿路監視器,在機車底盤找到一根毛髮,並採集黃狗口水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鑑定結果DNA(去氧核糖核酸)均相符,並且由監視器畫面確認就是黃狗肇事,因此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孫先生,法院後來判決被告八月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被告身為肇事犬隻的飼主,本應善盡監管義務,卻疏於注意而讓黃狗於無任何約束下恣意在外散步,乃導致發生死亡車禍,並審酌被告自始否認犯行,也沒有賠償意願,犯後態度不佳,判處八月有期徒刑。

  依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第2項:「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因此,動物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動物的占有人要負賠償責任,所謂占有人通常就是飼主,或像是送去寵物店洗澡,店主就變成占有人了。

  有飼養寵物的飼主們,一定要注意小狗小貓在外活動的狀況,不僅要防止狗或貓被車撞到,也要防止機車或自行車被狗貓撞到而跌倒傷亡,這樣才真的是愛護毛小孩。這些都是平常就應養成的習慣,否則出了人命再來後悔就來不及了。其次,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在外散步要有適當防護措施,尤其是會攻擊人的動物更是要特別注意。飼主若未盡防止事故發生義務,就算是車狗相撞,飼主還是要為相撞負起未盡義務的責任,不僅有前述被判刑的刑事責任,相關民事責任也是跑不了的。

  一言蔽之,愛護毛小孩,不要讓牠和車相撞,保護他人也保護自己,更要保護毛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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