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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上曾發生,某公司本來要匯100多萬元的貨款給另一公司,因員工粗心打錯一個帳戶數字,結果匯到另一家破產清算中的公司帳戶,匯入之款項馬上遭銀行扣走。所幸,該公司費了一番工夫,最後才把錢要了回來,但當然是扣除了退款匯費

  這種「剛好匯錯款項到財務困難的公司帳戶」的事,可不是難得一見的,還真的有公司因為被銀行拒絕退款而提告請求返還匯款,法院到底會怎麼處理呢?我們可以看看以下的例子。

  某A公司向某外商B公司購買貨物,因B公司急催貨款10萬美金,適A公司負責人員休假,A公司於是交代另一位員工至C銀行匯款到B公司於某D銀行外國分行開設之帳戶,孰料該位員工不熟悉英文,竟抄到A公司另一外商廠商E公司在D銀行外國分行開設之帳戶,無巧不成書,E公司因積欠D銀行債務,E、D間又有約定D銀行得逕對E公司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以利債務清償。A公司知道事情大條了,趕緊向C銀行及E公司表示匯款錯誤及願負擔退款費用,經好心的E公司表示同意無條件退匯系爭款項,並向D銀行提出退款之申請,但遭D銀行以「已行使抵銷權」為由拒絕,還委請外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加強自己拒絕的立場。A公司在被拒後,委請律師發函表示,依民法第88條規定,向D銀行及E公司,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匯款之意思表示,再依同法第114條準用第113條規定,匯款法律行為因意思表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D銀行應返還匯款,且D銀行受領匯款之法律上原因亦已不存在,為不當得利,應依同法第179條返還之,然卻請求未果,於是A公司起訴請求D銀行返還該筆匯款。

  大家一定好奇,後來有成功嗎?有的!法院於今年初判給了A公司,理由如下:

  首先,法院認為,民法第88條既曰:「錯誤」,就很少不是因為「過失」而引起的,如果認為表意人僅因抽象輕過失(違反謹慎、勤勉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致之錯誤意思表示也不能撤銷,那麼表意人幾無行使撤銷權之機會。但如果認為表意人只要沒有重大過失就可以撤銷,又有礙於交易安全。故最宜解為,只要表意人沒有具體輕過失(處理自己事務的通常注意義務),就可以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所以A公司之C員工,就算因為不熟悉英文拿錯帳號,也只是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沒有具體輕過失,更沒有重大過失,仍可以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接下來的發展,相信大家都可以猜到了,當然就是A公司勝訴了!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特別處理了A公司、E公司與D銀行間的法律關係。法院認為,A公司誤將款項匯入E公司在D銀行之國外分行帳戶內,依民法消費寄託(民法第602條第1項、第603條)的規定,該筆匯款即屬D銀行所有,E公司僅對D銀行有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之債權而已,但A公司於匯款後發覺錯誤,並已依法行使其撤銷權,而要求D銀行返還匯款,所以該匯款行為即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則不僅E公司視為自始未取得該筆金額之寄託物返還請求權,D銀行亦視為自始未取得系爭款項之所有權,故D銀行當然不得對於E公司行使抵銷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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