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等事業,若以不正當的方式與對手從事競爭,會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不公平競爭,例如:不實廣告、散布競爭對手營業信譽不實情事等等。然而,普遍來說,若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都可能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是不公平競爭行為而裁罰。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最近就有一件案件,事業利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然後連結到自己公司網址的不公平競爭裁罰案例。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指出,某A公司使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作為關鍵字廣告,並連結A公司網址,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30萬元罰鍰。公平會指出,A公司自行經營該公司網站,並銷售自有品牌手機殼、手機保護貼等相關手機周邊產品,而A公司於某段時間,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包膜」作為關鍵字,當消費者於Google搜尋引擎輸入該關鍵字時,搜尋結果呈現「○○……….保護貼」之廣告,但該廣告標題上方是列連結A公司網址。

  公平會調查發現認為,A公司除於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相關之關鍵字置入關鍵字群組中,依消費者搜尋文字差異,於廣告中顯示不同字串,與自有品牌及產品名稱並列,整體易使網路使用者誤認雙方屬同一事業表徵或雙方具一定合作關係,讓原本欲搜尋「○○包膜」等關鍵字之消費者被導向A公司經營之網站,減少競爭對手接觸潛在客戶之機會,並減損「○○包膜」事業表徵背後所蘊含之經濟利益,已影響手機保護貼等手機周邊產品市場交易秩序。

  所以,公司行號在下關鍵字廣告時要特別注意,類似這種以競爭對手表徵為關鍵字而引流量的行為,將可能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而屬不公平競爭行為,不要以為沒有侵犯著作權法或商標法之使用他人表徵的商業行為就沒事,有可能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違法行為,使用關鍵字廣告還是注意一下。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