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則新聞,某酒店經紀人開車在路上不小心撞死了現役軍人,竟駕車離開,約一小時後才又回到現場;他向警方稱沒有要逃離,只是先離開一下,又趕緊回來了。

  有朋友提出疑問:只是離開現場一下子就馬上回來,這樣還會有肇事逃逸的責任嗎?

  當然有!依司法實務的判斷標準,汽車駕駛人有無逃逸之故意,應就客觀事實判斷,如果駕駛人對於危險之發生有所認識,也就是說明知已發生車禍,或知悉車禍有使人受傷害或死亡之可能,竟未下車察看,仍駕車離去,即可認定有肇事逃逸之犯意,即符合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縱使駕駛人事後又返回現場,仍無礙駕駛人已構成肇事逃逸犯罪的認定喔。

  朋友又問:既然已經返回現場,至少也能符合自首減刑吧?

  那可不一定!按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亦即,必須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才符合「自首」要件。不一定要整件犯罪事實完全未被發現,只要尚未查出犯罪行為人身分,此時出面投案,仍算是有效的自首;反之,如果檢警機關對於犯罪事實、行為人身分已經有了基本掌握,就屬於「已發覺」,行為人此時再投案,是無法獲得減刑機會的。

  而就本案來說,該酒店經紀人雖然先有逃逸行為,但只要檢警還沒有查到該肇事車輛或其身分,可能還有自首的機會;不過依新聞內容看來,如果當時警方已根據監視器畫面或路人告知的車牌號碼,找到可識別車主身分的資料時,恐怕就無法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了。

  筆者提醒各位駕駛朋友,當不小心發生車禍的時候,請務必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或者獲得對方的同意,真的不得已也至少要留下可供聯繫之資料後才能離開現場,如此方能避免陷入肇事逃逸的刑事追訴,給自己惹來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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