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導,有陳姓男子等4人以替電影版權公司抓盜版,鎖定違法下載的網友後,再替這些公司寫訴狀,平分和解金,數年來獲利上千萬元,然遭地檢署認為此舉涉及不法,以律師法和刑法起訴的案例。新聞一出,可能會有人懷疑,為什麼明明是替著作權人抓盜版,也會違法呢?問題是出在這些人的手法上面。

  法律雖然沒有禁止一般民眾替別人寫訴狀,但如果寫了訴狀還要收錢,原則上就是律師專屬的業務了,這一點可從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的規定看出:「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人向來在台灣維權的方式,往往是「以刑逼民」,姑且不論陳姓男子等人根本沒有律師執照,卻以寫訴狀之方式替電影版權公司提告獲利的行為,已經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的規定,就算是律師,透過刑事案件的和解金分紅的方式,也會違反律師倫理,因為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就禁止就刑事、家事案件來收取後酬,連律師公會都不允許律師會員這樣做了,何況這些連律師都不是的民眾?

  且刑法也有規定「包攬訴訟罪」,指得是刻意製造訴訟案件來牟利的情形,如果社會上本來沒有不法的情形,卻有人刻意引誘他人犯罪,以此挑起訴訟牟利,徒然耗費司法資源,這時候就會構成本罪,檢察官除律師法外,更認為陳姓男子等人的釣魚上傳引誘他人下載電影行為徒增困擾,所以另外又起訴本罪。

  法律是在遏止人違法,但若有人刻意釣魚製造不法,以此營利,恐怕就不是司法機關和立法者所樂見的情形,無怪乎新聞提到檢察官認為陳姓男子等人之舉動是「……各公司也樂此不疲引進影片交給他們去取締,朋分和解金,誘使公眾犯罪,以圖私利……」,以表達自己對於這種釣魚、營利方式的不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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