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為了保障人權,規定警方執行搜索時,原則上必須出示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始得為之,只有在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才能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執行搜索,「同意搜索」即為其中之一,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有疑問的是,如果警察沒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就前往搜索,而受搜索人又剛好不在家,同居之人可以同意警察進入搜索嗎?對此,最高法院認為,本條之同意權人,除了偵查機關所欲搜索的對象之外,也包括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在數人對同一處所均擁有管領權限之情形,如果同意人對於被搜索之處所有得以獨立同意之權限。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主客觀上,應已承擔該共同權限人可能會同意搜索之風險,此即學理上所稱之「風險承擔理論」。簡而言之,就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既然自願與他人住在一起、與他人共同使用、管理財產,就要承擔他人可能會同意警察搜索的風險。

  然而,同意搜索的範圍只能及於行使同意權之人所能同意的範圍,亦即有管領權限之部分。舉例來說,如果甲、乙兩人一起承租一間二房一廳的公寓,客廳的部分因為是兩人共同使用的區域,兩人都有管領權限,所以甲、乙二人對於客廳都有同意搜索的權限。反之,如果是甲個人的房間,因為是甲的私人空間,乙對之沒有管領權限,就沒有同意警方搜索之權限,如果警察僅憑乙的同意即搜索甲的房間,就會構成違法搜索。

  如果不幸遇到警方趁自己不在家的時候,未持搜索票就基於同居人的同意進入私人空間搜索,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主張是違法搜索,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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