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新聞報導,某車行駛在高架道路上,遭到前方小貨車惡意擋車,三分鐘內小貨車轉換車道快二十次,國道警方表示小貨車駕駛涉犯強制罪,後續將移送偵辦。在高速公路,很怕遇到那種故意開在前面突然剎車或故意擋路,或是惡意逼車,這些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類似實務案例,故意把車輛切到人家前方慢速行駛擋道,別人變換車道,又跟著變換到前面擋,這樣的情形,實務會認為是故意以車擋道之駕車施暴力減速方式,迫使他人為免駕車與前車發生碰撞,而緊急慢速在其車輛後方行駛,行無義務之事,就會構刑法強制罪。像是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這件就是逼車構成強制罪案例,被告因心情煩躁,欲由內側車道停靠路旁,當時同向之外側車道有被害人騎機車行駛,被告駕車未顯示方向燈,就加速由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竟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數次鳴按喇叭並向右逼近被害人機車,被害人為免發生碰撞而向右避讓後,終於不得不停車於路邊,被告則煞停在機車前方,而致被害人無法繼續駕駛機車前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被害人騎車行駛於道路之權利。

  這種擋路不讓人家通行的狀況,都是違法的行為,像是某吳姓計程車駕駛,與公車發生行車糾紛,竟引發其不滿,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見公車停靠在公車停靠區讓乘客上下車之際,隨即駕駛計程車橫斜停放在公車之左前方,靜止不動一分鐘,這種以計程車擋道方式,被法院認為是「脅迫」妨害公車駕車合法通行使用道路之權利,也被認為構成強制罪。

  總之,大家都有在道路上行駛的權利,假若因為行車糾紛,或是心情不好,就隨意擋在人家前面慢慢的開,或是故意切過來要人家停車等等,這類擋道、逼車等行為,都很有可能構成犯罪。道路上駕駛,請千萬不要逞一時之勇,或是隨便火氣上升,否則很容易就吃上牢飯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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