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有些詐騙集團,或透過徵才的名義,以支付薪資、存入公司貨款等理由,要求求職者提供存摺或金融卡及密碼。或是以貸款代辦公司之名義,佯稱申辦貸款程序需使用帳戶資料,向有貸款需求的民眾索取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嗣後再將這些帳戶拿去作為供其他詐欺被害人匯款的人頭帳戶使用,而這些提供帳戶的人,往往會被認為是詐欺罪的幫助犯。

  這些帳戶被拿去供詐騙使用的人固然會感到很無辜,覺得自己只是為了找工作或申辦貸款才把存摺或金融卡借給對方,根本沒有想到會被拿去供詐騙使用,更別提有幫助詐欺的意思。但是實務上法院通常認為,以人頭帳戶詐欺取財的犯罪在我國層出不窮,把存摺或金融卡和密碼交給別人很有可能會被用來詐騙是一般常識,任何具有一般生活經驗及常識的人都知道應將存摺、印鑑及金融卡等重要物品妥為保管,以避免淪為他人之犯罪工具。因此,被告往往會被認為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罪之間接故意。所謂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規定在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以本文討論的情形來說,就是我知道帳戶有可能會被拿去詐騙,但是我為了達到目的(求職或貸款),所以容任它發生。

  其實因為提供帳戶給他人而構成詐欺罪幫助犯的人,往往不是失業亟欲求職,就是需款孔急,可能缺乏社會經驗或是背負沉重的經濟壓力,不得已只能尋求一些看起來可疑的管道求職或貸款。法院認為這些人可以預見自己的帳戶可能會被他人用來詐騙,還把存摺或金融卡及密碼交給他人,就是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這樣的見解,對經濟上的弱勢者或許稍嫌嚴苛了點。

  在這裡提醒讀者,務必留意詐騙集團的陷阱,不要把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給他人,如果不幸被騙了,最好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成為詐欺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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