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街上有個女的疑似被某個男的綁架在車上,嚇得路人趕緊報警,結果發現竟是一對情侶在玩綁架遊戲,在法律上這對情侶有事嗎?

  新聞報導指出,這對二十多歲情侶,開車至火車站附近的公車站牌,他們趁附近路人走來要等公車時,女生在副駕駛座往後躺,在座位上手腳踢踹的掙扎模樣,還大喊綁架,嚇得路人隨即報警。警方受理報案,火速追查到「被害女與綁匪男」竟然在一家牛肉麵店用餐。啊!這對情侶麻煩了。就此開玩笑的案例來看,假若沒有涉及刑法的問題,大概就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找個條文來裁罰。不過,要是涉及刑法的話,這種「大街上演綁架遊戲」可能就真的是一種犯罪行為!

  如果這對情侶有故意作出行為讓路人去報警,則可能會有刑法上的誣告罪問題。基本上,誣告罪分兩種,一種是指定人犯的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種是未指定人的誣告罪(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顧名思義,一種就是針對某人提告的類型,一種就是沒有指定犯人是誰的類型。

  在此案例,如果這對情侶故意在大街上演綁架遊戲,目的是要讓路人去報警,然後看看會有什麼好玩笑果等等之類情形,則這對情侶就是利用不知情的路人去報警,路人類似被利用去報警的人,沒有誣告罪問題,情侶則構成誣告罪的間接正犯。依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25號刑事判決意旨:「間接正犯係指行為人利用他人之行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以遂其犯意之正犯。」實行報警行為之路人因無犯罪故意,不構成犯罪,情侶行為人則成立間接正犯。

  其次,在此案例,若報警路人無法特定這對「情侶」為何人,則本件情侶可能構成「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58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所謂『他人』,乃指特定之人,固非必須具體指出被誣告者之姓名;但須在客觀上可得確定其為某特定之人,始足當之。如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且依其所誣告之事實,亦無法認定其所指犯罪之人,則應成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有些玩笑不能開,開過頭可能就要去警察局報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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