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如果看過刑事判決的話,可能會看過以下判決主文「戊○○犯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妨害自由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也就是法院判決被告多個罪名有罪,分別諭知刑期,最後再合併定出刑期。上述情形稱為「數罪併罰」,依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法院分別諭知的稱為「宣告刑」,最後再合併定出的稱為「應執行刑」。

  被告的數個宣告刑如何定出應執行刑?以甲有三個分別被諭知2、5、7年有期徒刑的罪名為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法院須於各刑中之最長期(7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2年+5年+7年=14年),定其刑期。因此,法院會在7年到14年這個範圍內定出甲的應執行刑。

  至於被告會因為被諭知太多個有期徒刑,而被合併定出50年、甚至100年以上等變相的無期徒刑嗎?答案是否定的,數個有期徒刑合併定出的刑期最高不能超過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以被告不會被定出變相的無期徒刑。

  另外,依刑法第51條第2款規定,被告被諭知的刑有死刑的話,便不會再執行其他刑罰(罰金、褫奪公權、沒收除外)。因此,以乙有兩個分別被諭知死刑、12年有期徒刑的罪名為例,合併定出的執行刑只會有死刑,所以不會出現先將乙關在監獄12年,接著再執行死刑的情形。

  以上為我國刑法數罪併罰的簡介,姑且不論立法是否妥當或是否符合讀者的法感情,這畢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法院依憲法第80條規定只能依據法律審判,所以以後讀者看到新聞裡被告被諭知的有期徒刑加總起來有上百年、甚至上千年,而法院定出的應執行刑卻只有20多年、30年的時候,請先冷靜地回顧本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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