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報導,乙駕駛自小客車,在路上擦撞甲已經出廠13年的藍寶堅尼,修理費用中的材料費為91萬5,000元,甲便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負擔賠償損害責任。但法院認為乙在材料費此一項目上只須賠償10%,即9萬1,500元(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7號),這是怎麼回事呢?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至於何謂「減損之價額」?很多實務見解認為可以以修理費用來計算,但如果以新的材料來修理的話,修理費用要以車子折舊後的價值依比例來計算。實務會有這樣的見解是因為車子(車子的零件)的價值會隨著使用的時間而減損,所以如果要用全新零件來修理車子的話,車主不只可以填補損害,更可以額外得利,如此不符合民法第213條第1項要求的「回復……原狀」。

  至於車子在出廠一定年份以後還剩下多少價值呢?很多實務見解會採用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來計算,新聞中的藍寶堅尼為「其他業用客車」,折舊年限為5年,每年以369/1000來計算折舊,但「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又規定再怎麼折舊,也不能超過成本原額的90%。因此,出廠已經超過5年的車最多只剩下10%的價值,對於全新零件的材料費也應以10%的價值來計算。回到本文的案例,因為乙的藍寶堅尼出廠已經超過5年了,所以法院才會以10%來計算材料費。

  肇事者只要負擔10%的材料費聽起來很划算,但仍要提醒各位讀者,以上述算法來計算材料費其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實務上仍有法院採不同的見解,案件如果進到法院的話,肇事者要賠多少仍是未知數。另外肇事者還要賠償車子因為肇事而減少的交易價值,如果撞到市場上相當保值的超跑,減少的交易價值仍然是天文數字,所以最好還是買個超額責任險比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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