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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都不想買到「凶宅」,也不希望自己的房子突然變成凶宅,那麼如果鄰居是意外墜樓,非自殺,還能告他的繼承人賠償房屋價值減少的損失嗎?最近法院有一則判決值得注意。

  該案的情形是,某A因不明原因由11樓住處墜落至1樓住戶某B增建的廚房內,於送醫過程中死亡。某B認為自己的房子變成凶宅,價值有減損,且支出了修繕天花板費用、清運費用、請道士做法的費用,且承租戶被嚇到原本要續租但提前終止租約。憤而對某A的繼承人提告。

  從上面這個事實,各位是否有發現幾個值得注意的點?

  首先,比較沒有疑問的是清運費用、修繕天花板、請道士做法的費用,因為某A也沒有爭執,所以法院判賠這三個項目大約兩萬五千元。另外就承租戶因為嚇到就提早終止租約搬走的租金,法院也承認當月租金有所損失,但是就某B主張承租戶原本會續租一年的,現在不租了將損失一年的租金(所失利益),但某B未能證明承租人確實有續租一年之計畫,因此此部分法院認為不用賠償。

  就最關鍵的是否成為凶宅的部分,則有三個重點。第一,某A墜落的位置雖然是違法增建的廚房,但因為和房屋相連沒有獨立出入口及所有權仍為某B,法院認為仍屬於「建物專有部分」。第二,某A墜樓的原因,無證據顯示為自殺,且不久之前才慶祝生日及計畫出去旅遊等,因此法院認為非屬自殺,因此就不會構成一般所說「凶宅」。第三,某A並非於某B房屋廚房內當場死亡,警消人員抵達時還有生命跡象,是於送醫途中死亡,因此也不會構成凶宅。

  結論而言,雖然發生鄰居墜樓的意外大家不免會感到害怕和倒霉,但凶宅雖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但在我國實務上仍有一定的法律見解可循,並非任何類似情形都會構成凶宅而能請求房屋價值減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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