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過勞務採購的文創工作者大多知道,在現行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下,採購契約的履行成果,如果產出智慧財產權時,往往會約定歸屬於招標機關所有,甚至,還不乏連著作人都約定為是招標機關,讓文創作者連著作人格權都喪失的情形,例如去年知名廣播人馬世芳就抗議原民電台採購契約不夠尊重文創作者,進而拒絕和電台簽約的情形,可說是文創界的一大新聞。考量到這種狀況,文化部近日公告「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文化部所公告的前開草案,援引《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下稱文化條例)》,認為該法第14條有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下稱機關或法人)辦理獎勵、補助、委託或採購文化藝術事務,應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之智慧財產權」,如果依照現行採購契約範本,機關多半會將財產權約定為機關所有,和前述條例的立法精神相違,所以「就保障著作權之原理原則、著作權約定之保障細項、相關作業程序,以及著作權之活化利用分別予以規定,以期更周延、妥適地保護文化藝術工作者與事業之創作權益」制定本辦法。

  草案共計26條,分別說明依據、適用範圍、名詞定義、保障創作人的著作人格權、財產權的具體規定和合理原則,以及機關的後續管理和施行日期。由於是基於前述文化條例而生,所以適用範圍僅限於「藝文採購(文化藝術相關之勞務、財物採購)」,如果非屬「藝文採購」,就算契約履行過程產出著作權,廠商可能也無法依照本辦法加以保護,而會回歸契約範本處理,由廠商和機關自行議約。

  本草案關於著作人格權的部分,認為應該保障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解釋上來說不宜約定著作人為招標機關,除非是涉及保密或是重大政策者才有例外,就著作財產權的部分,雖然沒有限制一定要歸屬於創作者,但建議機關可以採取合理必要的權利歸屬方式,或是只取得授權就好,且無論如何約定,都應該要給予文化藝術工作者合理適當的報酬。

草案雖然只是文化條例的子法,並不具有法律位階,後續對於機關的實際影響力如何,仍有待觀察,然對於文創工作者來說,應屬一大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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