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開張了! 2

  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之《商業事件審理法》,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司法院訂於今年7月1日施行。基本上,所謂「商業事件審理」,實際上是就重大爭議標的或特定商業事件之審理,是採「二級二審」及「調解前置程序」,很顯然之目的是為了要讓紛爭早日結束,達到商業營運重效率與經濟之目的,並且在司法就此種紛爭審理效能提升,也是為了國際競爭力;其次,相關律師強制代理、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遠距審理、計畫審理訴訟及商定審理計畫等制度等等,都可參閱該法規定。

  該法實施後,第一個案件是「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與「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屬於商業訴訟事件,由商業法院負責審理。新聞報導指出,東元公司主張菱光公司於6月間召開的線上視訊董事會所作成的決議有無效事由,因此提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此案為商業法院第一案,後續審理結果應該會引起關注。

  再則,東元公司與菱光公司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商業法院110年度商暫字第1號),已遭於110年7月7日裁定駁回聲請(本件仍可抗告)。

  詳情參閱司法院的「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與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新聞稿」

一、案情摘要: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0年6月21日下午2時由董事長召開並擔任主席之第8屆第21次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關於相對人訂於110年7月9日召開110年度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違反公司法第178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7、8款等規定,聲請人已提起確認系爭決議無效之訴(下稱本案訴訟);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1規定,聲請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人於110年7月9日召開系爭股東會。

二、裁定結果:聲請駁回。

三、裁定要旨:
1.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及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2.依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起訴狀、系爭董事會議事資料等,可認聲請人已釋明本件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3.然查,相對人110年3月18日、同年5月10日董事會原已確定於110年6月25日召開110年度股東常會及其議案,其後係依金管會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相關措施」(下稱股東會延期措施)相關規定,延後舉行股東常會,系爭決議僅係依股東會延期措施第3點規定,就股東常會實際開會日期、地點為決議,並未變更股東會之議案,且依股東會延期措施第4點、第5點規定,相對人仍應依原公告之股東會日期(6月25日)之股東停止過戶期間名冊通知股東,並不得變更原定股東會之徵求委託書期間。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於7月9日召開系爭股東會將對聲請人股東權益或全體股東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或有何急迫之危險,且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准予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防免之損害已逾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難認為有保全之必要性。

四、本件得抗告。

  商業事件審理法開張了,希望能有預期的效果。

陽昇法律事務所/鄧湘全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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