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刑事訴訟金字塔的第一塊磚」—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修正施行後上訴移審效力範圍 2

  刑事訴訟法(下同)修正第348條規定,近日(110/6/16)已由總統公布,內容分別為刪除第1項後段規定「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增訂第2項但書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增列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近日疫情態勢嚴峻,刑事訴訟制度仍漸漸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邁進,司法院更將本次修法定調為「刑事訴訟金字塔的第一塊磚」。白話言之,就是讓上訴審的審判範圍與當事人聲明上訴的範圍,更加貼近一致,避免突襲性裁判,並減少上訴審的負擔,讓三級三審的刑事訴訟制度金字塔化。

  其中,第348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法內容,實質上係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110年1月27日)統一後的司法實務見解,予以明文化,並進一步適用於上訴第二審之情形。亦即,在第348條第2項修正前,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單一案件,被告於一部受有罪判決,另一部於判決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於被告聲明「僅」對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時,常因為法院操作「上訴不可分」原則,進而認為原審判決理由中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也在上訴移審效力範圍內,導致法院裁判範圍,不同於被告所表明得上訴範圍,增加上訴審負擔及被告應訴之煩累,不符刑事妥速審判的意旨。

  修法後影響所及,上訴審的審理範圍將更加明確,不再處理被告或檢察官未聲明上訴的部分,且無罪、免訴、不受理的部分,雖然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的「一部全部關係」,亦不在上訴移審效力範圍內。未被移審效力所及的部分,將在原審確定。換言之,就此部分,日後檢察官必須受第251條「應為不起訴處分」限制,縱然起訴,法院亦必須依302條為免訴判決。 但為維護已繫屬案件之安定性,本次修法亦同時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明訂新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於施行後適用舊法將案件審結;另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情形,亦一體適用舊法規定。

陽昇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潘紀寧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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