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長照機構門禁管制問題 2

  台灣自110年5月15日進入COⅥD-19(新冠肺炎)疫情三級警戒以來,除了染疫人數不斷攀升,已有多間長照機構發生群聚感染問題,甚至有部分出現機構內長者因而染疫死亡之遺憾案例。

  此次COⅥD-19來勢洶洶,身強體壯亦有不幸染疫者,縱然戰勝病魔,也需長時間恢復才能回復正常生活,而長照機構所住之住民,多為較為年邁或受有疾病之長輩,本身抵抗力即較為虛弱,一旦染疫所受到的損及程度更是嚴重,不得不嚴正視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6日及110年5月11日已要求長照機構「除了例外情形外,停止開放機構住民探視」;又在110年5月24日,以肺中指字第1103800202號函要求長照機構應再提升門禁管制強度,直接明文要求避免住民請假外出與暫停陪住人員以外人員進入機構陪伴。也就是說,除了必要的特殊狀況外,機構應停止開放探視,亦應避免住民請假外出,且除了現有陪住人員外,原則上均暫停親屬進入機構陪伴住民,以期減少人員進出,儘量降低傳播、受染疫的風險。

  而上開函示所指之「特殊狀況」,是否僅限於醫療服務或奔喪呢?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解釋,並不限於醫療服務、奔喪,但須以必要性為限,可由機構依實際狀況,針對個案評估必要性。

  又縱使在特殊情形下允許住民請假外宿,為求徹底防範疫情之傳播,住民返回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建議比照新入住之住民規定,該住民需進行自費SARS-CoV-2病毒核酸檢驗,提供返回機構前3日內採檢之檢驗陰性報告才能回到機構,且返回機構後尚需安置於隔離空間或單人房14天,待確認無相關症狀後,再安排入住一般房室。

  若是機構未落實上開住民訪客探視、請假管理及機構門禁管制規定時,是會遭到行政裁罰的,主管機關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得令其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因COⅥD-19疫情確實嚴峻,使得各項防範新措施陸續提出,機構在原本各項服務外,亦應密切注意各種新規定,並視情形採取輔導及因應措施。若機構未予配合,因疏忽以致住民染疫、甚或死亡,可以想見後續衍生之糾紛將不斷出現,到時責任之釐清,例如是否需負賠償責任、有無免責或減輕責任之可能性等,恐是漫漫長路,應謹慎為之。

陽昇法律事務所/陳虹均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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