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408車次事故有無強制險之適用? 2

  今年4月2日,因吊卡大貨車掉落鐵軌,而發生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之重大死傷事件。該起重大事故,起因於李義祥駕駛挖土機以布帶拉扯吊卡大貨車,而致大貨車墜落到下方鐵軌,其後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列車與之發生撞擊,致數百人死傷之重大事故。大貨車非屬駕駛中而發生事故,像這種情形所致受害人死傷,是否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適用呢?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再依同法第13條:「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因此,是否合於強制險請領要件,在於論斷屬不屬於該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所謂汽車交通事故,不限於駕駛中車輛發生車禍之情形,只要是屬於「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死傷事故」,都符合要件。所以說,在該起太魯閣號列車因與該大貨車發生撞擊之死傷事件,應屬於「使用或管理汽車」之行為,事故死傷之被害者或其家屬,得請領強制險。

  像是機關實務Q&A之解說中,就大貨車於路邊操作吊桿,因吊帶斷裂致物體掉落壓死助手,就該情形認為是因為使用汽車所致受害人死亡之汽車交通事故,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陽昇法律事務所/鄧湘全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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