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遺產繼承:台灣人可以繼承大陸遺產嗎? 2

   近日 COVID-19疫情嚴重,影響民眾往來各地,原本要跨境進行訴訟,主張自己的法律權利,有時也被迫延期。遺產繼承,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舉例來說,如果台灣的民眾發現自己在台灣的兄弟姊妹過世,沒有子女,只有配偶,但在中國大陸有筆鉅額遺產,這個民眾可以向台灣的法院起訴對遺產的權利嗎?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可以簡單描繪出台灣的法院如何認定前述案例中的民眾這時候有沒有繼承權:

一、如果被繼承人是大陸地區人民:
(一)大陸地區的遺產就要依照大陸地區的法律,由於大陸地區的繼承法令和台灣地區不同,大陸民法第1127條規定繼承分成兩個順位,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位。兄弟姐妹就不能夠和被繼承人的配偶來分配大陸地區的遺產。
(二)如果遺產是位於台灣地區,則要適用台灣地區的法令,依照民法第1138條,則是依照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四個順位來繼承,卑親屬順位以親等近的優先。配偶雖然沒有在上述四個順位之內,但依照同法第1144條,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分配時,二者順位相同;和兄弟姊妹或父母分配時,應繼份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分配時,應繼份則為三分之二;如果上述四個順位都不存在,應繼分就是遺產的全部。

二、如果被繼承人是台灣地區人民:
(一)台灣地區的遺產當然依照台灣地區的法令。
(二)但問題在於,如果是大陸地區的遺產時,依照前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之規定,雖未明文規定,但應認為仍應適用台灣地區的法令,因為該條僅有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之遺產,才會適用大陸地區之法令,其餘情況均應適用台灣地區之法令。

  所以前述案例中之民眾,仍得向台灣地區的法院起訴被繼承人的配偶,以自己為被繼承人兄弟姊妹之地位,請求分配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的遺產,並依照台灣地區之法令。法院此時不得拒絕適用台灣地區的民法,主張要適用大陸地區民法,認為配偶的繼承權優先於兄弟姊妹云云,來駁回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起訴,否則就等於違反前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的精神了。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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