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光碟條款,合憲! 2

  近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804號解釋,認定著作權法光碟條款等處罰規定均合憲,讓不少智財法界人士頗為驚訝,即使本號解釋是許多智財法院的資深法官一起聲請的結果,大法官仍做成合憲性解釋,和之前同樣由諸多法官聲請的刑法累犯加重規定,宣告違憲的結果,可謂大相逕庭。

  所謂「光碟條款」指得是目前著作權法在違法重製罪、違法散布罪中的特別規定,凡是以重製於光碟犯之者,依照現行法第91條第2項、第91-1條第3項,都有加重處罰,最輕都要論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有些法官認為這樣很容易就不能給被告易科罰金之刑,侵害人身自由,且違反平等原則,只不過是重製或散布盜版光碟,何來加重處罰的理由?

  可是大法官認為光碟條款有助於打擊不法,維護產業權益,理由書認為「立法者於系爭規定一至三均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係為處罰意圖銷售、出租而非法重製光碟、或散布非法之光碟重製物行為,以維護著作人之合法權益及相關產業之秩序,其所追求之目的顯屬重要公共利益」,不過建議主管機關可以考慮到光碟已非目前重製物的最主要載具,或許可以修法以避免與社會脫節。至於最輕要論六個月有期徒刑的部分,大法官認為個案審理的法官可以適用刑法第59條的其情可憫,又不是一定只能判六個月以上,駁回此部分有侵害人身自由的主張。

  至於聲請人其他主張說「重製」文義不夠明確、「光碟條款」屬於非告訴乃論不具正當性云云,也被大法官駁回,認為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定成非告訴乃論是因為攸關產業利益,屬於重要公益,認為不足以認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違憲,一一於理由書中駁回了聲請人的主張。最終,大法官做出了全部合憲的解釋。

  就光碟條款本身,與其說是台灣自己要立法的,不如說是在美國壓力下所通過,考量到當年盜版光碟盛行,而美國在影音、遊戲方面享有諸多IP,自然希望台灣將前開行為定為違法、加重處罰,有貿易考量的情況下,或許大法官在公共利益一語上才會如此重視,不願意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吧!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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