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車禍之被害家屬精神慰撫金如何計算? 2

  發生死亡車禍,被害人家屬對於不法之加害者,通常會加請求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慰撫金是請求項目相當重要的一塊。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法律用語叫「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民間用語叫作精神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法院對這部份的酌定,通常會斟酌行為人、被害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為衡量的標準(參考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最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意旨)。當然,因為每個案子都會有不同的狀況,法院會依實際情形來作不同的判斷,但是大體上,就是依照前述標準來衡量其數額。

  過往,因為法院對於死亡車禍的精神賠償判賠數額,常久以來是偏低的,導致整個死亡車禍的賠償數額,也就沒有一般人所想像的來得高。假設在一般小家庭的狀況,配偶加上一位或數位子女,關於精神賠償數字的總額,或許落在三至五百萬元的數字,若是只有一位配偶或一位子女請求的情況,也許就是二、三百萬元左右;當然,個案還有其他上下調整狀況。總之,不脫離前述法院判決所述的抽象標準。

  有的被害者家屬會覺得,請求精神賠償數額,為何法官多會打折扣呢?這裡牽涉到一個問題,因為原告在請求時,有時會比一般判決數額來得高,但是卻沒有說明很詳細,以致於無法讓法官採信,認為應該判決更高額的數字。例如:被害人對精神痛苦的描述,是否有更細緻的說明?是否有佐證如何痛苦的證明?是否有與被害人更深厚的感情?是否有舉證加害人是非常有錢的人?是否舉證更多讓法官可以感知應該要判更多錢的理由?……類似的判斷要素,我們稱之為精神慰撫金的分析因子。

  假若沒有什麼特別的描述,一個死亡車禍的精神賠償的判決說明,實務約莫會如下所論:「關於被害人配偶、子女請求精神慰撫金,被害人之配偶、子女,由於被告駕駛車輛肇事,不法侵害被害人致死,造成原告痛失至親,從此天人永隔,家庭因此破碎難圓,精神上所受痛苦自屬深鉅,原告對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本院斟酌本件被告過失致死情節,及原告所受痛苦程度,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應以每人各多少萬元為適當。」至於如何衡量出前述多少錢的具體理由,經常從判決理由看不出來,或許某部份原因是原告就這部份說明,也並未講得很清楚,或是提供更多的證據或舉證,讓法院可以依據這些訴訟資料,判決更高的金額。

  因此,提醒死亡車禍的被害人家屬,無論是否有請律師打官司,訴訟時,就精神賠償的請求,最好能花更多的時間或說明,讓法官瞭解為何請求這樣的數字,有了更多的依據及參考資料,對於所請求的精神賠償數額,法官比較不容易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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