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一名50多歲戴姓男子,其26歲繼女產下一名男嬰,因認為家中無力扶養,於本月6日清晨3時許,竟將繼女剛出生的男嬰裝在手提袋中,並遺棄在一家自助洗衣店裡。清早民眾進入洗衣店發現桌上嚎啕大哭的男嬰,嚇得報警將男嬰送醫,所幸經治療後,男嬰的狀況已穩定。由於一度找不到男嬰的父母,讓醫師賴俊維心疼的在臉書貼文希望大家幫忙,而最後警方也迅速找到棄嬰的戴男,訊後將他依遺棄罪嫌函送法辦。而新竹縣政府社會處表示,考量到男嬰原生家庭支持功能不佳,恐無力照顧,男嬰出院後,將先予安置,並考慮出養。

  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罪的犯罪主體是依法令或契約對被遺棄者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犯罪客體為無維持其生存所必要能力之無自救力人,犯罪態樣則包括將被遺棄者移置他處之積極遺棄行為及對被遺棄者不為必要救助之消極遺棄行為;本罪屬危險犯,且不處罰過失行為,必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積極遺棄行為或消極遺棄行為,客觀上已致被遺棄者之生命發生危險,始足當之。直系血親之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兄弟姐妹、家長與家屬相互間等,均屬依法令(民法)互負扶養義務者;所謂依契約,例如醫院醫師對於住院病人、受顧之保母對於嬰兒、運送人對於旅客等之間皆屬之。

  新聞中,男嬰甫剛出生,臍帶尚未脫落,有醫療需求,被遺棄的嬰兒可能面臨凍死或餓死等,處於生存危險的景況,戴姓男子以積極的行為,於半夜將嬰兒棄置洗衣店內,符合刑法遺棄罪的規定。至於嬰孩生母知不知道半夜其繼父將男嬰帶出丟棄,尚屬有疑,只是可憐了小嬰孩,一生下來就缺乏關愛,只希望社會處能儘快協助安置,並順利找到願意照顧的新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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