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已於去年(2020)年底三讀通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依據新修正《民法》的規定,約定利率從原本的年利率20%調降為16%,超過部分的約定為無效。

  依據法務部的新聞搞指出,現行民法第205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為週年20%,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16%。又民法屬一般性規定之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如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另明定約定利率如超過上限,超過部分之約定從「無請求權」修正為「無效」,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又因民法第205條之修正涉及約定利率之變革,影響範圍廣泛,宜使社會各界有充分的準備因應期間,爰增訂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定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民法第205條有關約定利率之規定,自民國18年制訂至今皆未有修正,如今因應社會變遷而做出適當修正,亦算是與時俱進。不過雖然約定利率已有所降低,似乎對處消費弱勢之民眾有利,但民眾在使用信用卡消費,或辦理銀行信貸、車貸、房貸,甚或從事民間私人借貸或地下錢莊高利貸等行為時,仍應注意與利率相關事項。特別是要注意有沒有約定利息滾入原本之「複利」計算情形?依據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原則上不能有利滾利的情形,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是可以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眾會需要借貸本就資金不充裕,再如此計算利息,恐怕真不是一般人可以負擔的。

  市面上借貸方式多元,從銀行信用貸款、信用卡借款、車貸、房貸,到民間私人借貸或地下錢莊高利貸等等,有資金需求而要借貸的民眾,一定要知道各種貸款之內容及利率計算方式,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千萬不要一昧聽信銀行業務員的話術,以為約定利率降低了還款輕鬆,甚至看到有些借貸標榜「0利率」,契約條款也不看清楚就義無反顧一頭栽進去。小心一個不注意,有可能還不了錢反而欠下大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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