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則新聞報導,有名張姓婦人和尹姓男子是同棟大樓鄰居,張婦發現住家門口被人尿尿,但大樓沒有逐棟逐層裝監視器,抓不到「尿襲者」,張婦因此自費在家門口安裝監視器蒐證,但監視器裝設後,除了能拍到張婦家門口,也能拍到電梯間走廊,尹男認為自己和親友從電梯出入時,會被張婦的監視器清楚拍下,隱私權受到侵犯,提告要求張婦拆除監視器,並訴請賠償1萬元精神慰撫金。高雄地院一審認定張婦沒有侵犯隱私,判她勝訴,不用拆監視器;二審合議庭認同張婦未侵犯鄰居隱私,但裝監視器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改判須拆除監視器確定。

  鄰居間原本以和為貴,但若有了嫌隙,恐怕就難住得安穩,為求自保,裝個監視器無可厚非,但如果是裝在家門外面,其公共社區或公寓大廈裝置監視器,到底是為了居住安全、防竊盜或是監視鄰居或是搜證目的等,不得而知。會不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權,構成刑法所謂妨害秘密罪呢?

  刑法第315-1條第1款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先是無故,其次是要利用工具或設備,再來是針對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如果有其原因,或不是利用工具或設備,或是屬於公眾場合,就沒有本罪適用的餘地。本案法官審理後發現監視器鏡頭僅可拍到張婦家門口和電梯口,沒有拍到尹男家的住所大門,而電梯口出入的情形算公開場合,不算「非公開之活動」,尹男主張自己被侵害非公開活動的個人隱私,沒有憑據,依此判尹男敗訴。畢竟張姓婦人裝設監視器拍攝的範圍沒有涵蓋到鄰居屋內,而只是在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否則,如果說這會侵害隱私權,那麼很多社區保全大該都不用裝監視器了。

  不過,張姓婦人似乎未經許可而把監視器裝在社區的共用部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7條第2款第3款分別規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不論是樓梯間、住戶外牆、社區停車位,在這些社區共用部分裝設監視器都屬於對共用部分之管理行為,若是住在有成立管委會的社區,至少要得到管委會同意才能安裝,未經同意,擅自在建物公共樓梯間外牆等共用部分裝置監視器鏡頭,是會能被提告而拆除的!本件如果張婦真的很想裝監視器又得不到管委會同意,其實可以把監視器裝在自家木門或鐵門上,這部分屬私人物品,不受法令限制。

  從本件新聞案例可以看出,一般在自家外裝設監視器,若拍攝的是公共空間公開的活動,是沒有侵犯隱私權的,但應該要注意監視器所裝設的位置與監視範圍,否則,還是會被提告而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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