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經常聽說有人因為開太快挨罰,不過行駛速度太慢被罰的就相對少見了。近日就有一名網友在臉書爆廢公社二館貼出一張來自國道公路警察局的罰單,違規事項中寫著,原PO的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原本規定的最低速限是110公里,但他卻只開到96公里,所以被依法開罰,沒想到原PO似乎心有不甘,到臉書上詢問「這樣可以申訴嗎?」一時之間遭到其他網友砲轟。

  實際上,高速公路內車道是「超車道」僅能供「超車」使用!在不塞車的情況下,亦僅能供高速車輛行駛。因為若超車道被龜速者違規佔用,經常會造成高速公路後方車輛無法超車或順暢行駛!

  高速公路局解釋:高速公路車道的使用規定,是依據不同車種(大、小型車)、不同車速(快、慢速)的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而訂定。目的是為了增加車流的穩定及行車安全。高公局還特別說:「內側道為超車道、快車道」,內側車道作為「超車」之用,慢速及長期占用,會增加後方車輛變換車道頻率,干擾車流順暢並降低平均車速,也容易引發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外,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時,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因此,再次呼籲汽車駕駛人,開車在高速公路或是快速公路時,如果想要開得慢慢的,切勿行駛於內側車道,請小心的開在外側車道,不要以為「慢」就不會被開罰單,記住是開在「高速」公路上面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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