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聞因為吵架或細故,互相不滿,而將對方相片或住址Po網而被告的事件,這會涉及那些法律責任呢?

  最近有一件新聞案例,是這樣子的。一名吳姓重機女騎士違法騎車跑上國道,被另外一名開車的陳先生發現,陳先生他認為這樣會發生危險,在女騎士後面猛按喇叭,示意要她停車,沒想到吳女繼續高速飆車,陳先生最後把女騎士逼到路肩停靠後,趁機拔走其機車鑰匙,等待拖吊車載重機到拖吊場時才歸還。

  吳小姐不滿陳先生的行徑,對其提出「強制、搶奪、妨害公眾往來」之告訴,後來檢察官認為吳小姐違法在先,陳先生的行為符合刑法「緊急避難」之要件(註:刑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對陳先生做出不起訴處分。但是,吳小姐則把案發時側錄畫面PO到「台灣機車路權研討社」,有車友就認出陳先生曾經擔任「BMW自由騎士團」的團長,對陳先生逼車、拔鑰匙的行為一陣撻伐,眾車友瘋狂圍剿陳男,稱他是「正義魔人」。吳小姐還揭露陳先生的真實姓名和相片,並號召車友去警局「湊熱鬧」,她還指稱對方是「垃圾」、「比大便還臭」等語,引起另二位網友留言批評。

  陳先生不滿吳小姐及另二名網友留言等行為,依違反「個資法」和「公然侮辱罪」對吳小姐等三人提告,並以其偏激的言詞,已影響社會對他的評價,揭露其住所、車號,更讓他心生恐懼,因而罹患焦慮症、失眠,提出民事、刑事訴訟。有關吳小姐等人涉及公然侮辱部份遭檢察官起訴,民事賠償部份,法官認為被告等人揭露他人個資,侵犯肖像權,用語傷害對方之人格權,衡量情節輕重,吳小姐及另二名網友分別判賠14萬元、5萬元以及2萬元。

  在這個案例,女騎士違規騎機車在高速公路,被陳先生強逼停車,對此感到不滿。陳先生的行為則因阻卻違法,獲不起訴處分,反倒是女騎士違法將他人個資貼網及公然侮辱行為,會有民事賠償責任,也有刑事罪責,可真是得不償失。還有,大家最好不要在網路湊熱鬧,胡亂留言罵人,否則一樣會吃官司,為了幾句留言跑法院,值得嗎?

  留言罵人前,請三思而行,再三提醒,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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