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廣播人馬世芳日前宣布將離開原民電台,據報導,離開的理由應是馬世芳與原民電台就下一年度廣播節目內容的著作內容之權利歸屬協商破裂所致。根據馬世芳的說法,原民電台於下一年度開始,將會採用政府採購的方式來招標節目主持人,馬世芳認為他會從原本直接與原民電台議約,變成一個投標廠商,且依照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的內容,節目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恐怕無法如過去一樣,是他和機關所共有,因此決定離開。

  大凡政府採購法的慣例,採購所衍生的相關智慧財產權有幾種歸屬方式,財產權和人格權均歸屬於機關;財產權歸屬於機關,人格權歸屬於廠商,但廠商不得對機關行使人格權;或者是均歸廠商所有。在台灣有貪污治罪條例的情況下,招標機關為了避免被檢舉圖利,通常不會同意權利全部歸屬於廠商所有,頂多就是折衷的「共有」,比較常見是財產權全部歸屬於機關的情形。畢竟,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很嚴格:「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機關基於預算所為之採購,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就算要用契約決定歸屬,承辦人絕大多數時候也不會願意讓廠商取得,否則到時候沒得標的廠商跑去檢舉承辦人涉嫌圖利,要和檢察官解釋這方面的問題,可頗麻煩。

  但在廠商看來,採購法這樣的慣例不一定有道理,理由是政府取得這些財產權之後,未必會去加值使用,一律依照國有財產法視為國有財產的結果,反而造成資源的浪費,以至於在科技基本法相關規定,就有排除政府採購法或是國有財產法的例外。或許如此,藝文界人士也深有同感,像是馬世芳先生這樣有名的廣播人,才會不平而鳴,寧願離開原民電台,也不願意未來假設得標後,要接受政府採購的這種慣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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