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於明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新著作權法,人大常委會表示這是為何回應國際公約、數字時代新要求,所完成的科學立法。這次修法內容包含:

一、電影的視聽作品保障的明文化

  中國大陸以往為並沒有如台灣一樣,於著作種類中明列「視聽著作」,使得如網路視頻(影片)等,必須要透過判決擴張解釋的方式來保護,徒增法官用法上的困擾,本次修法中即於第3條第1項第6款中增列「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及其他視聽作品」,將之明文列為受保護的對象。並於第9款擴大原本概括條款的範圍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以避免掛一漏萬。相對來說,台灣著作權法雖然有規定「視聽著作」,但沒有如中國大陸這次修法一樣,設有概括條款。

二、明文規定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障

  本款規定類似台灣著作權法中的新聞報導例外條款,但範圍比台灣更廣,台灣僅有「語文著作」的部分不受保護,但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不限於語文著作,只要是為傳達「單純事實消息」,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此部分有助於資訊傳播。

三、明列「數字化」為複製權的範圍

  中國大陸過往的複製權,並沒有明文包含數字化複製,不像是台灣關於重製的定義可說是包山包海,解釋上很自然就將數位重製納入,修法後則是明文規定數字化複製權,讓著作權人有控制自己的著作數字化的權利。

四、放寬共同著作行使的要件

  共同著作權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得反對權利行使,這一點和台灣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雷同。

五、明定電影等視聽著作權利歸屬

  有鑑於中國大陸目前電影、戲劇等視聽作品蓬勃發展,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特別明訂權利歸屬於「制片者」, 免去回歸適用該法第16條、第17條職務著作、受託著作的爭議,畢竟電影等視聽著作是一個集體創作,如果不將權利歸屬簡單化,集體創作會變成共同著作,行使權利相當麻煩,無助於人類文化發展,或許考量到此點,修正草案才會果斷地將權利原則上認為歸屬於「制片者」,至於導演等其他人只有署名權。

六、豁免規定納入伯恩公約三步測試法的精神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並無像台灣一樣,納入原本歐陸體系的著作權法所無的美國著作權法概括合理使用規定,僅有歐陸法系豁免規定,本次在豁免規定中特別納入伯恩公約三步測試法,認為主張豁免規定,必須要考慮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台灣著作權法的豁免規定於部分內容中即有類似文字存在。

  另外,本次修正草案為符合《馬拉喀什公約》要求,於第24條第1項第24款加入對閱讀障礙者的特別豁免規定,此點類似台灣著作權法前幾年的修正。

七、信息網路傳播權與廣播權

  前者類似台灣著作權法的公開傳輸權,中國大陸現行法稱「資訊網路傳播權」,此點象徵傳播媒介的改變,既有的著作權法文字無法跟得上科技進步,必須要修法以保障著作權人權利的必要。

  後者則類似台灣著作權法的公開播送權,然修正草案中明訂廣播電台、電視台專有對於節目內容轉播、錄製或複製、透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權利,應是回應電影視聽業界的需求,避免有人任意將節目上網直播,影響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

八、防盜拷與數位權利管理

  此點類似台灣過去受美國千禧年著作權法所制定的規定,限制任何人不得提供規避DRM的技術或裝置,或刪除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九、放寬民事舉證和求償的門檻,納入懲罰性賠償

十、保全程序和不作為請求

  本次修法可說大幅拉近中國大陸既有著作權法與其他先進國家著作權法的差距,有助於回應中國大陸近來蓬勃拉發展的內容產業需求,且如此修法步調,是在確認產業、市場有此需求後方以立法回應,可以避免著作權法過度超前立法,形同是在保護外國內容產業,犧牲內國利用人的問題,對於內容產業、市場難稱發達的國家或地區,值得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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