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九日律師節,台北律師公會舉辦會員大會,席開百桌以上,總統及其他多位大官都蒞臨現場致意。之後,台大法律系畢業的高嘉瑜立法委員跑上台高歌一曲《隱形的翅膀》,可能曾遭網友質疑其歌喉,所以她當天主動獻聲,澄清自己唱得很好聽。雖有網友戲稱高委員是「港湖胖虎」,部份律師們聽了「現場演唱」後高喊安可,但也有律師們覺得受音聲迫害。就算評價二極,還蠻有娛樂效果。

這裡有一個問題,高委員如此公開演唱,需要經過唱片公司同意嗎?姑且不論政治活動具有高度公益性,權利人通常不會追究未經授權的利用;即使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授權而公開演唱他人著作,若屬合理使用,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只是,公開演唱未經他人授權的著作,還是要注意一下。

依著作權法第55條豁免規定,如果在「非營利活動」中,而且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又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滿足上述三個要件,可以在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最典型例子,就是不少學生或長輩,會在空地或公園放音樂、開擴音跳舞,得逕行使用著作,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不過,類似狀況還是有被告的風險。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過去俗稱著作權仲介團體)在不少案例,仍會堅持對類似使用者提出刑事告訴,例如曾有樂團未經授權在藝文活動中演出他人之曲目而遭提告,樂團和活動單位主張,藝文活動無支付任何報酬,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第55條豁免規定,不須經過授權,得到地檢署支持,作成不起訴處分;權利人無法證明報酬的存在,最後提起交付審判也遭駁回。

回到律師節的高委員演唱會現場,律師公會屬非營利團體,會員大會活動屬非營利活動,高委員現場高歌一曲,應該沒有收取金錢費用,可依著作權法第55條豁免取得授權。此種政壇明星於活動中突然引吭高歌,所在多有,例如當年台北市長候選人政見發表會,候選人吳萼洋就曾經於直播現場來一首老歌「愛江山也愛美人」,一夕爆紅。前高雄市長韓國瑜,於去年總統大選造勢競選會場,也曾唱過《隱形的翅膀》,他還唱過《夜襲》、《我現在要出征》等歌曲,並誇口稱讚自己歌聲比陳其邁還好聽。然而,著作權人或集體管理團體是否認為政壇明星替他們做免費宣傳呢?這就不得而知了。

至於,高委員的歌聲會讓聽眾「安可安可,再唱一首」,還是「港湖胖虎」,請君自行判斷了!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302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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