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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商標和專利權是要透過註冊登記才受到保護的,甚至還有所謂商標代理人、專利師的出現,協助權利人跑完這個行政流程。像著作權的話,需不需要經過類似上述登記的過程,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原則上是不用的。

  對出版書籍嚴加控管,依照《出版法》,要求新聞、報紙、書籍或其他出版品都要辦理登記後才能出版,已經是戒嚴時期才有的觀念。在民主國家,原則上都依著作權國際公約的觀念,採取「創作保護主義」,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著作完成,無論有沒有辦理登記註冊,著作權法都應該要給予保護。台灣只有在過去戒嚴時代,施行《出版法》,才會規定新聞、報紙、書籍這些創作,必須要註冊登記才能出版,長久以來,使得許多老一輩的人,誤認為台灣到現在只要沒有辦理登記的著作,會不受法律保護的。

  目前早已經將這部惡法給廢除,所以著作發表、出版不再受到政府的事前審查管制,著作權法雖然有規定任意登記制度,但登記與否不影響受法律保護的效力,否則就可能遭其他國家質疑,台灣是不是保障著作權不夠力了,所以後來在台灣加入WTO後,就將這個登記制度給廢除掉,避免讓其他國家有說嘴的可能。

  不過,如果不是著作權,而是著作鄰接權的話,可能就類似商標法、專利法,會要求登記註冊,才給予法律保護,另外如《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原住民智慧財產權,也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因為該法就性質上對於權利的設定,其實不完全類似著作權,有些時候反而比較類似商標權的緣故,像是最近就有不少原住民族就這部分提起訴訟,主張主管機關無理由不保護他們的傳統智慧創作,任由民間業者侵害,如奇美部落提告原民會的案例,目前就在行政法院繫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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