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電視或廣播或其他傳媒等,有可能有訪談來賓或各式各樣的談話內容,這些內容在法律上來講,是「自然人」的「聲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現在會有AI公司希望蒐集這些聲音作資料庫使用。但是,廣電公司可以將這些來賓訪談的聲音交給其他人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所謂「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聲音」是得以識別出特定的個人,原則上屬於個人資料;最高法院102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也提到,法庭錄音所錄製之法庭活動者聲音,其內容常涉及當事人之婚姻、家庭、教育、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要屬個人資料保護之範疇,這是從另一個角度來個資的定義。

  基本上,來賓上電視或廣播談話的聲音,錄成檔案重複播發,符合個資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的特定目的,而且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經當事人同意等,再則,對於個資的使用,也符合個法第20條規定,經當事人同意使用於廣播或電視節目等。

  然而,要將來賓的聲音交給AI公司,作成資料庫,以利聲紋辨識的使用,無論是測試使用或是作成系統,都是對自然人的個資蒐集、使用,若超出原本廣電使用目的,可能都要進一步研究是否符合個資法的規範,例如是否有增進公共利益之的目,否則有可能會違反個資法的規定,就此聲音檔案的個資使用,或許是未來AI公司在蒐集資訊時應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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