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李眉蓁的碩士論文,遭質疑涉及抄襲風波,其表示論文部分內容可能未標注參考章節感到抱歉。中山大學則表示就學術倫理案,有嚴謹專業的審查機制,其後就此事應會有審查結果可參。

  近年來,候選人學位意外成為選戰攻防焦點,過往的學位論文會被選民或政治評論員拿放大鏡檢視。新聞報導,有人拿李眉蓁碩士論文和其他文獻對照,發現有近五頁和先前童振源教授在期刊發表論文相同,而且沒有引註來源,比對者認為李眉蓁的行為除侵害童教授著作權外,也構成學位授予法第17條應撤銷學位的事由,引發學術倫理與著作權二方面的爭議。(註:最新發展,該論文近乎九成抄襲另一本碩士論文)

  天下文章一大抄,總要看點資料才能落筆,碩士生看到教授的文章而無能力修改,一字不漏通盤複製貼上,不算少見,這是否為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呢?著作權法第52條有允許「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使用他人文章內容,多少算是合理的範圍呢?這要參考同法第65條第2項的「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個因素,李眉蓁的論文雖非商業使用而屬學術性質,但童教授期刊文章也不過七頁,論文就用了快五頁,假若前述內容屬實,要說成立合理使用或符合豁免規定,恐怕有點困難。

  著作權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若依第52條來使用他人著作,起碼要「明示出處」,但據新聞報導,李眉蓁論文的參考文獻卻沒有寫到童教授的這篇文章,容易讓人誤以為這幾頁是李眉蓁原創研究,而與童教授無關,理論上要免於著作權法上的責難,只怕不太容易。其次,就學位授予法部分,因為是屬於學校主動判定的事項,就要看授予李眉蓁碩士學位的中山大學如何認定了。

  類似論文內容是否涉及抄襲爭議,所在多有,台灣廣設大學及研究所,碩士滿街跑的情況下,實在是考驗學位口試委員。現在資訊技術成熟,不少大學都已經引入「著作原創性比對系統」,亦即,若繳交給學校的口試本、論文電子檔,經判定和資料庫內既有文獻太過近似,可能會被判定是抄襲或欠缺原創性,口試本判定結果會在口試前讓口試委員知道,想當然耳如果是文抄公寫出來的論文,在口試會場肯定會被炮到「知難而退」。告誡各位學子們,寫論文固然辛苦,但不能為了學位而侵害他人著作權或罔顧學術倫理,否則就算口試委員沒有發現,可不一定瞞得過電腦比對系統啊!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287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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