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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杰特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LegoKing設計體(彩色)」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然全球知名的玩具公司丹麥商「樂高公司」發現之後,發現這和他們以往使用與註冊的「Lego」系列商標(下稱據爭商標)非常近似,馬上提起異議,認為系爭商標不得註冊,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樂高公司說的有理,杰特公司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所以在107年作成商標異議審定書撤銷系爭商標的註冊。杰特公司不服前述異議審定書的處分結果,提起訴願,經駁回後,仍然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不過,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84號行政判決認同智慧財產局的見解,判決杰特公司敗訴。

  杰特公司主張自己的商標和樂高公司的商標整體外觀上差異很大,且抗辯這種外文字詞的商標,應著重於文字讀音與外觀的比對,更表示le、go、King以三色區分,主張一般民眾一眼即能了解樂即為「le」、購即為「go」、王即為「King」。因此,系爭商標LegoKing即為「樂購王」,樂高公司的商標「LEGO」即為「樂高」,不會搞混;杰特公司還抗辯自己的商標只有指定使用於第35類,與樂高公司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並不相同,因此絕無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云云。

  然而,智財法院不採信杰特公司的主張,判決重點主要為:杰特公司的系爭「leogoking」和樂高公司的「LEGO」系列商標有很高的近似程度,且樂高公司的商標早在台灣使用多年,是著名商標,已有多角化經營的計畫與事實,換言之就是有跨類保護。杰特公司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對於相關公眾而言,仍然是樂高公司的「Lego」系列商標可能合理跨域發展的範圍;縱使目前沒有看到有實際混淆誤認的情形,但相關公眾對於據爭商標有較高的熟悉度,既然樂高公司的商標為著名商標,杰特公司還申請容易混淆誤認之虞的系爭商標,可以認為其申請註冊系爭商標並非善意;整體來說,兩者確屬近似而有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疑慮,判決智慧財產局撤銷杰特公司的商標註冊為有理由

  所以說,智財法院根據以上說明及判斷的結果,認為系爭商標的註冊,確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的著名商標保護條款所定不得註冊的情形,智慧財產局的原處分撤銷系爭商標的註冊,理由和判決雖非完全相同,結果都一樣,最後維持了訴願決定駁回原告杰特公司之訴。不過,行政訴訟為三級二審制,杰特公司仍然可以在二十天內提起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再戰一場,未來結果如何,然有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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