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法官作成通姦除罪化的釋字第791號解釋後,正式宣布臺灣未來不再以刑事處罰於婚姻中出軌的配偶與第三者,雖然通姦仍有民事賠償責任,但已經確立刑事處罰,在婚姻家庭價值所能夠扮演的腳色有限。隨之而來,與通姦罪條號相近的刑法第240條,似乎是政府下一個要除罪化的對象。

  通姦罪的條號過去是第239條,240條剛好是他的下一條,同屬於刑法第十七章的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既然大法官認為不用以刑法來保障婚姻,那麼現行第240條第2項規定:「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似乎就沒有處罰的正當性了,畢竟大法官在釋字第791號中明明白白指出:「……又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尚非無疑……」,還要用刑法處罰第三人誘使配偶脫軌,恐怕未來也會被宣告違憲,也因此法務部目前已經開始研擬要將這項規定給修正掉。

  當然,可能會有人擔心,那未來是不是會有人任意誘使自己的配偶脫離家庭呢?依照大法官的觀點,那是感情的問題,希望當事人以感情來維繫家庭,如果感情穩定,那怎麼還需要擔心別人來引誘呢?如果不穩定,大法官認為,刑法又能有甚麼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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