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發生民事或家事糾紛,若無法協商或和解,會上法院打官司。民事訴訟,除了要繳給國家的裁判費之外,也可能委請律師打官司,常常看到電影的情節,可以要求敗訴方賠償勝訴方的律師費,在台灣也是這樣的嗎?

  有些國家,確實是敗訴方要負擔勝訴方的律師費,不過在台灣,只有特定的訴訟事件程序,才有可能請求對方賠償律師費;原則上,敗訴方是不用負擔勝訴方律師費。

  像最新的《商業事件審理法》,針對商業法院處理之商業事件,特別規定「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所謂商業事件,指商業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略為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的訴訟事件(商業非訟事件大略指公開發行公司的非訟事件,例如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商業事件之審理應由律師代理,而敗訴一方要負擔對方律師費並限定其最高額。

  回到一般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什麼是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沒有一個明確定義「訴訟費用」的條文,相關訴訟費用之意義,於民訴各條文中規定,所謂「訴訟費用」略指:裁判費、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鑑定人報酬及相關費用、證人費用、法院依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代理人、第三審的律師酬金等等,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因此,民事訴訟的「第一審、第二審」委任律師的費用,勝訴方不能要求敗訴方賠償。目前只有民事訴訟「第三審」的律師酬金,才能向對方求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再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規定,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標的數額百分之三以下或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最高不超過十五萬元。

  此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包括得「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在這種情形,也可以要求對方負擔相當的律師費。

  若在契約有約定違約發生訴訟,應賠償對方律師費時,這是因為雙方有契約的約定,而得以主張,也是比較特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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