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年邁入高齡化社會,年長的長照問題,政府特別通過《長照法》,希望以國家的力量,讓民眾能夠老而無憂,然而由於財源的不足,大多數的心力仍是要由家屬負擔,像是自己聘請外傭二十四小時照顧長者,或是替長者支付長照機構的費用,然這些費用,往往並不便宜,以至於有些子女會主張要免除自己的扶養義務。最近有則法院裁定可以參考。

  該則裁定為某男從小就被父親放給祖父母照顧,後來父親年長中風住進安養中心,需要支出費用,父親要求某男負擔,某男收入不過略高於基本工資,難以負擔,所以向法院聲請要免除扶養義務,法院考量該父確實未盡人父責任,依照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考量確實有該款之情事,且情節重大,最後准許男子之請求。

  而在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後,由於某男並無扶養其父之義務,其父自然不能要求自己住在安養中心的費用,要由某男負擔,至於安養中心如果面臨其父支出不了費用,會不會求償無門,那就不是另案才能處理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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