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了一則判決,宣告政府可以禁止民眾歧視他人的1964年民權法案中所稱的「性別」,不僅限於兩性,還包含LBGT,被人權團體視之為一大進步。

  政府原則上要平等地對待民眾,這算是一個民主國家很基本的要求,但如果是大公司、大企業或是一般人民,可不可以歧視他人?例如:某軟體公司不聘用女性員工,某國防企業不聘用同性戀者,在憲法基本權僅限於讓人民用以對抗政府而非其他民眾的時候,就必須要有法律另外規定,才能夠達到人權團體所稱的實質平等,前述1964年民權法案就是如此,允許聯邦政府去管制私領域的歧視行為。但民權法案中提到不因性別進行歧視,這個性別的定義為何?是傳統上生理性別所稱的兩性,或是近來人權團體主張性別應該包含的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等等的LBGT團體?

  前述的聯邦最高法院近日以6:3的表決結果,認為LBGT也在民權法案的保障範圍,亦即雇主不可以以性向來歧視勞工或求職者,當然對於保守派來說,會認為這樣侵害了他們的信仰自由或是言論自由,因為他們就是不同意這樣的觀點,為何政府要強迫他們接受?也因為這樣的爭議,所以聯邦最高法院也不是所有的大法官都認同這樣的表決結果。

  美國其實有些州政府就已經有禁止歧視LBGT的州法,但某些保守州則沒有,聯邦最高法院這個判決的出現,倒也不是一個嶄新的觀點,只是支持某些州的立法。以台灣來說,早年的就業歧視法在制定的時候,就已經把性別包含男女之外的概念給放進去了,算是留美學者帶回來的舶來品,台灣人看到這個美國判決可能覺得沒甚麼,但其實在美國是蠻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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