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障民眾訴訟權,然常有民眾仗著台灣訴訟成本較美國低,且下級審原則上不會要求敗訴方負擔勝訴方的律師費,繼而胡亂提起訴訟,讓他造不勝其擾。當事人煩得要死,看在積案如山的法院的眼中更是不耐煩,最近桃園地院就有個案子,法院痛斥當事人明顯濫訴,裁定要處罰他六萬元。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起訴時應該要表明法律上的理由,如果明顯無理由的提到,法院可以不經實體審理,直接裁定駁回,甚至可以論以六萬元以下的罰鍰。不過,法院如果本來就覺得很煩了,通常在駁回之餘不會裁罰,很少有法官會氣到除了駁回之外,又罰當事人錢。上面桃園地院的案子背景是這樣,有個民眾不知為何對警察局提告,經法院裁定要原告補正,當事人沒有補正,就被法官駁回了。然後,當事人不是思考去找律師來幫忙,卻去告這個法官,看在法院眼裡,自然會覺得這個當事人莫名其妙。

  裁定裡面還寫到:「原告這種不補正又告法官的行徑,早就不是第一次」,也就是說這位當事人之前就告法官告過幾次了,那些法官只不過是要原告在起訴的時候要繳裁判費,或是要求補正法定要件,然後就被告了,長久下來,自然會讓勤勞辦案的法官更加生氣,所以裁定最後寫到「……按目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本院就必須分案、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還必須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從重裁罰6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因此,勸大家要提告還是要找律師,才知道要告什麼,不要提告卻沒有準備好法定要件,遭駁回之後還告法官,最後落到被裁罰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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