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出來之後,通姦除罪化,也就是刑法通姦罪廢除了,這時候民眾可能就會有疑慮,難道我們國家是鼓勵當小三小王嗎?以後就拿小三小王沒轍了嗎?事實上不是如此,在民事的金錢求償和家事的離婚事由方面,都仍然存在的。

  第一,在民事求償方面,配偶可以向小三小王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精神上所受的損害,此部分也可以選擇一起告自己的老公老婆,和小三小王負連帶賠償的責任。民事侵害配偶權和過去通姦罪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民事的舉證不需證明到有發生通姦、捉姦在床的行為,只需要有親密互動例如牽手、親吻、共同出遊等等,超越一般朋友關係的證據,就可以提告。

  大家最在意的賠償金額部分,過去在通姦罪還存在的時期,法院判決民事賠償的金額其實是偏低的,可能遠遠低於一般民眾的想像。在同時告外遇對象和配偶共兩個人的情形,法院大概判在60萬以內,只告一個人的情形,大概是10至60萬不等,平均大概30萬左右,其實是偏低的。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例如說通姦的孩子已經生出來了,或是明確有墮胎證據的情形,判決的金額才會高一些,但也不會太高到哪裡去。

  那在現在通姦罪廢除的狀況下,我們可以爭取的一個方向或許是提高民事的賠償金額,否則在這麼低的賠償金額下,又沒有刑事的手段,一般人想必很難平息內心的憤怒,這部分可以再觀察未來民事判決是否有提高的趨勢。

  第二個,在離婚的方面,如果夫妻無法自己和平去協議離婚,則要求法院裁判離婚的決定權是掌握在被外遇、被出軌的受害配偶手上。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是以婚姻出現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又稱為破綻主義,不過我們僅給予過失程度較低的一方,可以提離婚,也就是看婚姻破裂是誰的錯,錯比較多的不能提離婚,錯比較少的才可以。在外遇的情形,當然外遇的一方就不能提出離婚!被外遇的人,如果想要離婚,提出外遇的相關證據,通常法院都會判准。除了離婚事由,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如果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有爭執,法院可能也會將外遇這件事納入為判斷誰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參考。

  總而言之,通姦罪雖然除罪了,但是民事上的權利仍然存在,離婚事由仍然存在,僅是少了刑罰這個手段而已,且在過去通姦罪絕大多數是易科罰金的刑度的狀況下,現實上其實沒有太大的改變,民眾不用過於擔心小王小三會大量湧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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