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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群人打群架,警察來了還在吵,血氣方剛一堆人打來打去,不時有這樣的新聞。雖然舊刑法,有公然聚眾罪加以規範,但是因為要件不明確,常引起爭議,修法後,只要三人以上就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

  最近又發生類似案例,新聞報導指出,一群原本熟識稱兄道弟的少年在網路聊天、鬥嘴,因為其中一位少年口氣帶有嘲諷,而引起其他人不滿。幾位不滿的年輕人就跑去找少年理論,持棒棍猛打少年。警察據報趕到現場,打人的少年們也跑掉了,所幸受傷的少年送醫後並無大礙。

  警察搜證後,追查發現當時現場至少有數名少年,全部都是高職進修部學生或中輟生,有三人持棍棒打人,另一人在旁觀看錄影。實際上,這些年輕人可能不知道已經觸犯了重罪。

  依據新修正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類似行為,不是只有傷害罪的問題,而是屬於聚眾鬥毆罪。也就是說,假設三人以上去打人家,就可能構成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在旁邊助勢沒下手的人,就算未動手,也可能被論以在場助勢罪。

  總之,年輕人容易血氣方剛打群架,這樣的行為,很容易被論罪,請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還有一種情形,就是一群人互相叫囂,若警察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就算沒有打架只是叫來叫去,也有可能構成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依新刑法第149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奉勸年輕人,不要模仿古惑仔電影的不良行為,最終結局可能是吃牢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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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