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過往,未結婚或無生育子女者,多有收養親戚子女作為養子女的情形。原則上,收養要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開始,也會有結束嗎?如果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成立後,未有終止情事,就不會有結束的問題。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也就是說,若雙方欲終止這段養父母子女關係,還是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終止的。

  現在有一個問題,那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以終止收養嗎?原則上是可以,例外不可以。

  依民法第1080-1條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但是,第4項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過往,就曾有新聞案例,法院認為養父過世,養子繼承多筆遺產後欲認祖歸於本家,法院並不同意。

  這個案例是這樣,某男的叔叔沒有子嗣,叔叔為了延續祭祀香火,所以某男被叔叔收養為養子。後來,養父過世後約半年,生母希望某男認祖歸宗,為滿足生母願望及慮及生母身體不佳,某男向法院提出聲請終止收養,但是法官認為養父無妻兒子嗣,收養是為了延續香火,而某男也繼承了遺產,再加上某男的生母還有多名子女可照顧,既然收養目的為延續祭祀香火,某男卻在繼承遺產後半年,聲請終止收養,故認為是意脫免祭祀責任。況且,法院認為某男即使沒有回復本家身分,也不會妨礙他對生母盡孝道,所以認為終止收養也無急迫性及必要性。

  新聞報導指出,該案例的某男,雖主張仍會遵照傳統習俗,在養父死亡週年後,將牌位供奉家中祭拜,終止收養並無違背養父意願及社會常情。然而,法院認為既然某男仍得基於養子身份對親生母親盡孝道,不一定要終止收養關係才能盡孝道。況且,養父沒有子嗣而有多筆不動產遺產由養子某男單獨繼承,才過世半年就終止收養,非符公平之理。收養目的乃是為了傳承祭祀香火,此故,既然已經享有繼承遺產權利,也應為養父處理喪葬後事及祭祀香火,慎終追遠及延續血脈傳統習俗。總之在該案例,因為養父過世才半年,而養父過世滿週年還有對年祭祀的責任,若准許終止收養,對養父有失公平,所以法院不同意終止某男的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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