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在網路上的判決書均不會公布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但當事人自己所收到的判決書正本,依法會載有「對方」的地址,竟有新聞報導有人依照判決書的地址,找到對方住處並加以報復的事情,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再添案外案,此類問題,是否違反個資法呢?

  近年來,在隱私權逐漸被重視的情況下,為避免個人資料遭濫用或外洩,個人資料保護法便有相因應之規定,依照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依第20條定第1項之規定,因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在生活中即有不少案例是將載有他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個人資料之判決書影本或告訴狀等,張貼至社區布告欄或傳至LINE群組,行為人確實已將他人的個人資訊公開利用,但是否有相關民事或刑事責任,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外,仍應該視行為人是否有主觀上違法來判定。

  然而,在近期的新聞報導中,卻有行為人不是將所取得之個人資料加以公開,而是依照判決書上所載的地址,循線報復。此事件發生於2016年4月間,新北市三重區發生縱火案,六人因逃生不及葬生火窟,經查發現,該事件是因為男子曾與小吃店老闆發生消費糾紛,而老闆的友人上前制止進而產生衝突,男子因此告友人傷害,最後該名友人獲判無罪。嗣後,男子便從判決書上找到該名友人之地址,懷恨報復縱火燒死六人。該事件於2020年3月間,又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在審理進行中。此事件一發生,新聞媒體便以「判決書淪報復工具,該怎麼辦?」為斗大標題報導,據此報導,2015年間也曾發生過男子因追求心儀對象不成下手殺害,該名男子疑似從判決書得知地址,不斷寄道歉信給被害人的家人求和解,使其飽受精神折磨。這些事件的發生,究竟是純屬單一個案,還是因為目前根本沒有辦法處理,所以仍未浮出檯面?

  依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22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裁判書應記載當事人的姓名及住居所,此或許是跟法院有無審理之權限及書狀送達有相當關聯,因此在收到裁判書時,就會知悉個人資料,且事實上,案件在進行過程中,需要確認當事人的身分時,也會有個人資訊被揭露的情況,這些情況基本上都會與個人資訊的保護有所衝突。由前面的縱火等案件,應該思考如何在不影響訴訟權益的情況下,平衡個人資料的保護,畢竟這類遺憾的事情竟然發生,就應該思考如何防止悲劇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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