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親子台表示「焦糖哥哥」為該公司的商標,寄發存證信函給陳嘉行告知不能用「焦糖哥哥」,雙方發生使用「焦糖哥哥」之爭議,目前已有初步結果,經過陳嘉行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焦糖哥哥」商標,據新聞報導,智財局已廢止Momo親子台註冊「焦糖哥哥」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當然,Momo親子台若不服該廢止處分,仍得提出法律上救濟。

  有關陳嘉行使用「焦糖」是否侵害「焦糖哥哥」商標權?其實,應視使用範圍是否涉及公司註冊商標範圍,例如:是否使觀眾誤認為與Momo親子台相關的活動?是否有近似商標及混淆誤認之虞之使用?還有,若為「藝名」使用,不見得就是「商標使用」。

  其次,本件也有類別及使用的問題,對於「焦糖哥哥」註冊商標專用期限到2028年,類別為「電信通訊」、「教育訓練;娛樂休閒;運動及文化活動」兩個類別。有註冊商標,是否意味陳嘉行完全不能使用這個名稱呢?並非盡然,商標權原則上只排除其他人在「註冊範圍」內的「商標使用」,如果非註冊範圍內使用,或不屬於「商標使用」情形,都不在商標權範圍所及。於特定情形,以行銷之目的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才會被認定是「商標之使用」,若以「焦糖哥哥」之名稱來發表言論及個人心情抒發,並非商標使用。

  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該註冊商標。因此,本件初步爭議,或許由於商標被廢止而暫告一段落了!至於Momo親子台是否會主張有使用商標之事實等而提出訴願救濟,就待後續觀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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