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討論精神賠償,像是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精神賠償。或是,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被侵害,也可以請求。一般所謂精神賠償,法律用語叫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是相對於財產上損害賠償,又叫作精神慰撫金。有一種情形,假如是自己寵物貓貓狗狗,被他人殺害或是車禍致死或是寄宿寵物旅館沒照顧好而死亡,有無可能請求精神賠償呢?

  過往的傳統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當事人就算主張與寵物間有親密關係,這種親密的「身分法益」遭受侵害,是不能請求精神賠償的。因為從立法者角度觀察,已經考慮到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過寬泛,法條特別規定只有在當事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遭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才能請求精神賠償。所以早期,若是以與寵物間之身分法益遭受侵害為由請求精神賠償,多會認於法未合。

  但是,立法未改變,社會習慣已經改變了,難道不能類推適用嗎?當然可以。所以開始有法院認為是可以的,也就是新近法院實務見解,開始改變傳統將寵物只當作「物」的概念了!

  最近,就有一新則聞案例可參考。某當事人將愛犬寄宿至寵物旅館四天,報酬六千元,因為寵物旅館電動門無故開啟致狗兒跨越店內圍欄後衝出店外,又未即時通知主人協尋而導致狗兒被車輛撞死,法官認定寵物旅館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有所疏失。第一審判決大略認為,基本上我國法律對於權利主張只有自然人及法人,其餘「動產」認為屬「物」的概念 ,關於寵物仍屬動產、物的概念,雖然近年動物權(animal rights )之概念在歐美國家開始蓬勃發展,而有主張動物具有知覺感受,應成為法律上權利主體者,但「動物」究屬權利主體之「人」或權利客體之「物」,仍有相當大之爭議。其次,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也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所以,法院認為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此故,針對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則得依其性質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

  過往,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也是同此見解。換言之,現在實務趨勢,觀念開始接地氣。漸漸認為寵物不單純只是「物」或「動產」的概念,因此,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得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求償精神賠償。畢竟,在目前的社會狀態,主人與毛小孩間關係,有時候甚至超越與父母兄姐小孩的關係,這層與動物的親密關係受侵害時,斟酌實際狀況論斷得請求精神上的痛苦賠償,是比較符合現實生活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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