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持續影響人民健康,及對經濟、社會衝擊,近來已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於相關補貼津貼發放、隔離檢疫、防疫物資徵調、防疫指揮官之必要應變處置權限、紓困振興措施、及違反規定之裁罰等,作了大略規定。

  疫情期間,為避免傳染病的擴散,可能會有強制隔離的作法。其次,對於成千上萬人的聚集,像是:演唱會、宮廟遶境等大型集會活動,可否禁止舉行呢?如此會有憲法上的疑問,關於強制隔離的作法,是否會違反憲法侵害人身自由之規定呢?禁止類似大型集會活動(例如:近來大甲媽遶境活動延期或停辦與否的議題),是否會違反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呢?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690號解釋內容,大略說明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因此,必要之處置的強制隔離的規定,是被允許的。

  其次,進一步說明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再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所以說,對於疫情期間所舉辦的大型集會活動,是有可能採行各種措施來防疫,例如停辦大型集會活動。此外,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也有類似的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僅管有認為此規定過於抽象,侵害人民權人利過鉅。不過,前述傳染病防治法,其實已有類似規範;具體作法,只要合情合理些,大家應該都能諒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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