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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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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1


 

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案號

簡要發生經過

無罪理由、事實

無罪特徵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更二000

 被告駕駛計程車,本應載告訴人至住家,卻轉而載其至旅館後與告訴人為性交行為。

  1. 告訴人於案發期間曾撥打兩次電話,可證明仍有使用手機,難確定是否處於酒後精神障礙或缺陷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
  2. 告訴人證詞含糊,自己亦不能確定具體性交過程。
  1. 案發期間被害人曾撥打電話、使用手機。

新竹地院

000侵訴000

被告邀告訴人一起來唱歌,唱歌時都有喝酒,結束後帶告訴人去旅館並有性行為。

  1. 告訴人於訊息往來之內容與遭受性侵害被害人知識後反應迥異。
  2. 告訴人曾與警詢中陳稱不要提出告訴、覺得沒什麼證據。
  1. 被害人事後所發訊息內容正常。
  2. 被害人曾稱不願提出告訴。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訴000

告訴人稱:被告趁借住告訴人媽媽家時,對其為性交行為。

  1. 告訴人並無明確指訴被告有對其為性交行為。
  2. 證人即告訴人母親之證詞也多次有出入。
  1. 證人證詞有出入。
  2. 被害人無明確指訴被告有對其為性交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訴000

告訴人與被告相約喝酒,於結束時叫計程車要送告訴人回家,但到家後告訴人不下車,被告遂改前往汽車旅館並對其為性交行為。

告訴人指述多有瑕疵,與證人證詞相矛盾。

  1. 被害人指述與證人證詞不一致。

新北地院

000侵訴000

告訴人弟弟邀其朋友即被告與他們一同去夜店,結束後被告一同前往告訴人等之住處,後與告訴人為性交行為。

告訴人證詞與行為矛盾(遭到性侵不向同住的弟弟求助而是打電話向不熟的友人求援),且告訴人能夠打電話亦證其意識能力尚屬清醒,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未檢出足資比對之結果而無法與被告DNA進行比對。

  1. 被害人第一時間未向同住家人求援。
  2. 被害人事後尚清醒能打電話。
  3. 無足資比對的DNA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訴000

告訴人與被告在夜店喝酒,後告訴人稱頭很昏,遭被告帶回家後為性行為。

被告架設的錄影機錄下的內容難以認定告訴人已陷於不能或不知抗拒性交之狀態,亦難認被告業已認知告訴人是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性交之狀態。

  1. 被告錄影內容難認被害人已無意識能力。

宜蘭地院

000侵訴000

告訴人與被告為交往關係,告訴人稱被告趁其服用感冒藥嗜睡時對其為乘機性交犯行。

告訴人即證人說詞反覆,且事後不願與被告分手。

  1. 被害人與被告為交往關係,且被害人證詞反覆。
  2. 被害人事後不願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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