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盛行,許多國人入出境都受影響,如果延誤到行政程序或是訴訟程序上的時間時,可以主張不可抗力而展延嗎?此部分爭議可以對照當年SARS的案例來說明。

  例如,向來給予公務人員或其眷屬居住的宿舍,都要有居住事實和需要,而非申請後可以不使用,在SARS當時,曾有當事人主張自己為了防疫留在美國,不能回國,屬於不可抗力,主管機關卻藉此以該當事人未居住具宿舍為由,要加以收回,並不合理,不過法院則否認這樣的見解,判決認為:「……原告雖稱其92年4月間出國後,因國內發生SARS疫情無法回國,在美期間復因身體不適入院診治,實因不可抗力而滯留國外云云,然據原告本人於本院96年6月14日準備程序中表示,其92年在美期間係因腹瀉而住院5、6天(見本院96年6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衡情難認原告之病情有達於不能回國之程度,且當時國內縱有SARS疫情,然衡諸國內疫情及防疫水準,並無限制國人不得出入境,並不致使原告無法返國,原告上揭情詞,即無足採……」(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7號行政判決)。

  白話來說就是法院認為就算疫情管制好了,SARS期間,民眾並沒有被限制不能入出境,當事人就算辯稱自己為了防疫居住在美國,不回來住宿舍,也不能算是不可抗力,台灣的疫情並沒有嚴重到主管機關發布國人禁止出入境的命令,不算是不可抗力,認為主管機關收回宿舍合理。

  SARS如此,武漢肺炎是否會如此,介於會與不會之間,恐怕仍有待法院在具體個案上,調查相關事證後,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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