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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因應新型肺炎,行政院今天下令將醫療用口罩(包含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明定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的「生活必需品」,如果意圖抬高交易價格而囤積醫療用口罩,進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可以論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為了影響交易價格進而散布謠言者,也有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說將原本行政管制一下子提高到刑事責任,目的不外乎是為了避免有商家惡意囤貨,讓民眾買不到,影響防疫。

  不過,刑法本條在法院實務判決極為罕見,最初僅限於處罰囤積糧食、種子或農業、工業上之必需用品,且要有造成市場匱乏的結果,後來在2014年時,立法院考量到台灣社會已經從農業社會進步到資訊社會,原條文的文字顯得不合時宜,難以適用,所以大幅修正本條文字。先是廢除「致市上生缺乏者」,將本條明定為抽象危險犯,行為也從原本的「詐術妨害販運」,具體化成「囤積」,原條文之強暴脅迫妨害販運,則保留並加重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仿效證券交易法的妨害市場罪,納入對於謠言影響價格的管制,也給於行政院可以公告那些是要管制的「生活必需品」。

  本次行政院或許是抱持著治亂世,用重典的想法,所以在新型肺炎於世界確診在萬例的時候,基於人人都要買口罩的必要性,將其納入刑法251條的管制範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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