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法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相關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得免徵地價稅,財政部今年初也有新的令函規定可供參考。

  依據財政部109年1年21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屬無償供公共通行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6條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再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前段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不過有但書規定:「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新聞報導引述財政部表示,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上開但書規定,係考量依前揭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主要留設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並有助景觀視野、通風採光及消防等功能,其利益原即歸屬建築物所有人,並為建築申請獲得核准之必要條件或承諾之義務,爰排除適用免稅規定。

  然而,關於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內政部營建署認定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所以不屬於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此故,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屬無償供公共通行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土地所有人權益。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