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MP3播放器的公司,為了增加消費者能使用公司產品,意欲教導消費者將CD轉檔成MP3格式,將有利產品銷售。但是,又會擔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某公司就類似CD轉檔成MP3格式問題,詢問智慧財產局能否教導消費者將CD轉檔成MP3格式,用於該公司的MP3播放器;或附加轉檔程式於該公司的MP3播放器呢?

  關於此部份所涉相關著作權規定,智財局解釋說明略謂:

(一)CD中含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像是音樂、錄日著作等,將其轉檔成MP3格式,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其次,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利用人如係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消費者將著作轉檔,如僅供自行欣賞,且符合上述規定,應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所以這部份,消費者是不用擔心的。但是要注意,消費者轉檔若是用以P2P(點對點傳輸)軟體或其他方式於網路上分享予他人,會涉及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而且不符合前面的規定,在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情形,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應負民、刑事責任。

(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再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述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上述之「意圖」。

  因此,智財局說明若僅「單純」提供轉檔程式,非轉檔之行為人,基於科技中立,原則上無違反著作權疑義;然而,若採取上述積極措施,意圖供公眾利用該轉檔程式侵害著作財產權,則可能該當上開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而有民、刑事責任。事實上,營利事業有可能只從事「單純」而「無利益」的行為嗎?有可能,但很少見的,還是小心為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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