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和通姦,常常成為夫妻離婚的導火線,配偶一方有通姦行為,另一方一定氣急敗壞馬上提出對通姦配偶和小三或小王的刑事告訴。那麼,如果已經提出告訴,事後決定與配偶好聚好散,協議離婚,離婚了以後,是否可以只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只繼續告相姦的小王或小三呢?

  首先,要先瞭解「告訴乃論」的罪,不管是提出告訴或是撤回告訴,對於全部的共犯都有效力,即使你只告共犯其中一個人,效力也會及於全部的共犯,法律上稱之為「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意思就是,要告就全部的共犯都告,不能只挑你想告的其中一名犯人去告。

  以上的原則在「通姦罪」有一個例外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特別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的話,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小王/小三)。也就是說,可以選擇原諒配偶,不告了,但不原諒小三或小王,繼續告小三或小王。為什麼要有這個「例外」?法院說是:「告訴人之配偶,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換言之,告訴人得以單獨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乃為顧及婚姻關係中之夫妻情義、家庭和諧,夫妻可以早日脫離訴訟關係,重修舊好,破鏡重圓,促使婚姻關係得以繼續延續」,也就是基於維護夫妻情誼,促使婚姻關係能繼續維持。

  那麼,回到本文的重點,如果提出通姦的告訴以後,夫妻已經離婚了,還可以像上面說的這樣,原諒「前夫/前妻」撤告,只告小王/小三嗎?

  答案是:不行。從前面說的立法理由已經很清楚,是為了維護婚姻關係的繼續,那既然已經離婚,婚姻關係已經沒有了,那就應該回歸「原則」,而不能再適用「例外」了。結論就是,如果撤回告訴的時間點,夫妻已經離婚,告訴人只撤回對「前配偶」的告訴,效力也會及於「小三/小王」,也就是整個告訴都一起撤了,就不能再單獨追究對小王/小三的責任了!

  (補充,法院判決見解如下:「準此,倘若婚姻關係早已消滅,夫妻情義已逝,又無延續婚姻關係之可能,因已無達成前述延續婚姻關係之可能,則該條但書規定關於『配偶』之文義解釋,自不能擴張至『前配偶』之身分。於此情形,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因不合於但書例外規定之條件,仍應適用撤回不可分之原則規定,此乃解釋法令當然之結果。從而,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案件,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規定,其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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